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6号公告【2017年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发布日期: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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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好!你所说的“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6号公告”,是为加强增值税管理而发布的公告。
2、公告第一条原文如下:“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4、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5、”公告上已经明白说明了“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否则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7、也就是说,如果填了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8、希望能帮到你,如果觉得满意,请采纳。
谢谢您观看本站的内容,希望大家看完我的分享能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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