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形式的涉密载体应在封面【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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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书面形式的涉密载体应在封面,书面形式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今天菲菲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电子邮件属于书面形式。
2、 1999年我国颁布了《合同法》,该法第11条已经明确将电子邮件规定为书面形式的一种,赋予了其作为证据的效力。
3、2004年8月28日我国又颁布了《电子签名法》,进一步对数据电文等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作出了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5、 扩展资料: 法院对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的认定 当事人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及其所证明的事实无异议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对电子邮件发送的时间和内容双方没有异议,由于当事人具有某种民事处分权,法院对该证据可以采用,其证据效力以具体情况认定。
6、2、当事人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及其所证明的事实有异议 (1)发送人和接受人分别或者都不承认发送或收到该诉讼电子邮件 在确认电子邮件的收发件人时,首先应查清该电子信箱是收费的还是免费的。
7、如果是收费信箱,在ISP(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处均有收发件人的个人资料备案(真实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密码等),如果能够确认收发件人就是该信箱合法的用户,就可以认定该邮件已被合法地发送和送达,法院可据此做出判决。
8、 但是,现实中免费邮箱在电子信箱中所占的比重很大。
9、如果免费邮箱的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能够输入真实的信息,那么与收费邮箱一样,纠纷事项是很容易查证的。
10、但是,出于各种原因大部分人都是随手填写,且虚假信息一般多不会被拒绝。
11、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查实真实的收发件人就会相对困难一些,因为收发件人只要拥有该信箱的地址、密码和一台连网的计算机,就可以随时随地发送和接收。
12、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结合别的证据予以最终的认定,否则,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效力是极低的。
13、 (2)双方当事人对电子邮件收发时间有异议 电子邮件在网络上传递的时间分为两部分:一是邮件在网络上运行的时间;二是邮件送达至接受者阅读的时间。
14、电子邮件用时比电话的即时传送慢,但比普通邮件要快得多,容量不大的邮件通常只需数秒即可发送完毕。
15、在一般的情况下,通过电子邮件的属性可以查出电子邮件的发送及接收时间,因此当事人关于收发时间的争议较易解决。
16、 (3)双方当事人对电子邮件内容存在争议 相对于前两种情况而言,实践中对电子邮件内容的争议可能更为常见。
17、由于人为的或者非人为的原因,电子邮件的内容可能会被修正、更改或者补充,这些行为给法院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审查带来很大的不便。
18、正因为如此,为了解决电子邮件取证难的问题,需要通过协助调查义务人来作为双方之外的中立的第三方提供相应的证据。
19、参考资料来源:监利县人民法院-论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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